出國留學協議書
2005-8-8
出國留學協議書(參考式樣)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簡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單位(姓
名)為代理人與(單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 (簡稱乙方),
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按受
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國留學,期限為 年個
月(自出國 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是:
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為: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
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
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為(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出國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
出國國際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
國外學習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
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回國后的經費結算辦法(包括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取得外國資助的結算辦法):
第七條 甲方在乙方回國后,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
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
并按期回國服務。留學期間每 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 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后,一個月內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
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 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
提前三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準,
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 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后,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
有關手續。乙方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學術報
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 乙方有責任回國后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縮短工作年限,由甲方
決定。
第十三條 甲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
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
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
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
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
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
為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
保持聯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
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
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
門裁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
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
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