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財產1)
2005-8-23
中 國 人 民 保 險 公 司
(總公司設于北京 一九四九年創立)
財 產 保 險 單
保險單號次
根據被保險人申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被保險人繳付約定
的保險費后,按照背面所載條款和附加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期內,承保下述被
保險人下列財產,特立本保險單。
被保險人:
┌──────────────────────────────────┐
│保險財產及保險金額: │
│ │
├──────────────────────────────────┤
│總保險金額: │
├──────────────────────────────────┤
│費率: │
├──────────────────────────────────┤
│保險費: │
├──────────────────────────────────┤
│保險期限: 個月 自 至 中午12時正│
├──────────────────────────────────┤
│保險財產地址: │
├──────────────────────────────────┤
│備注: │
└──────────────────────────────────┘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日期 于
財 產 保 險 條 款
一, 保險財產范圍
凡載于本保險單及附表上的保險財產,不論其為被保險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
或與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者,均屬被保險財產。
二, 特約保險財產
金銀,珠鉆,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高級藝術作品,電腦資
料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在保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但對有價證券,票據,現金,文件,帳冊,圖紙,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本公
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 責任范圍
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損失時,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火災,雷電,爆炸或水管爆裂。
2。 暴風雨,颶風,臺風,龍卷風,洪水,海嘯,雹災,山崩,雪崩,地震,火
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地下發火。
3。 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四,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沒收,征用,罷工,暴動引起的
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直接或間接由于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4。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走電,短路和大氣放電造成電氣用具或電
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5。凡因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財產之自身損失。
6。由于當局命令而焚毀之財產。
7。事故發生而引起生產停頓或營業中斷等間接損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蘆席,篷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
因遭受暴風雨造成的損毀。
9。其他不屬于第三條所承保的災害或事故引起的損失。
五,賠償處理
1。 發生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2。 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
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遭受損失財產的保額為限。
3。 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索賠期
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4。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應按損失當時市價計算賠款,其市
價總額低于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其市價總額高于保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被
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
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5。 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貶值率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修復原狀
的修配費用。
6。 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損償付,其損余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
7。 損失賠償后的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并不退保費。
8。 如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存在,不論系被保險人
或他人所投保,如屬同一財產,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六, 其他事項
1。 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
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2。 保險財產如有變動(如財產所在地的變動,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額的調
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3。 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銷。對于
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后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4。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一切有關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
達不成協議,可申請仲裁機構或法院審理。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
在被告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