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書(企業1)
2005-8-24
企業招標承包經營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______
承包方:______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
制暫行條例》,經__人民政府批準,將__廠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由__管理局、
__財政局、__稅務局、__勞動局和中國工商銀行__分行組成的__工業
發包委員會作為發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招標程序最終確
定以__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投標者中標,作為本合同
規定承包期限內__廠的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
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招標承包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
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確定發
包方、承包方、企業職工三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
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
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
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生產__產品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
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 本廠本次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_年,即從__年__月__
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條 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形式為:保上繳利潤,保技術改造投資,職
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掛鉤的承包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 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
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數、逐年遞增、不足自補、超交分成”為原則,承包經營
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__萬元,其中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__
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
第二款 承包經營期間,保技術改造項目完成,技術改造投資總額為__萬元。
其中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
萬元。……
第三款 承包經營期間,歸還銀行貸款總額為__萬元。其中__年為__萬
元,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__年為__萬元,……。
第四款 本廠企業上等級目標為__年底以前達到國家(市)級企業標準。
第三章 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承包方的權利
第八條 承包經營期間,承包個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簡稱:第一
承包人)為該廠法人代表,當然廠長,享受廠長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廠長的全部權
利,并承擔其全部義務,如企、事業法人承包則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僅限一人)
作為本廠的法人代表,行使廠長的職權,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對本廠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第一款 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廠長及副廠級行政干部,組成本廠的領導
機構,并報主管局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后,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二款 有權決定本廠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款 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
第四款 有權改革本廠內部分配制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
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第五款 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款 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發新產品。
第十條 承包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 承包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第一款 對本廠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款 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
金。
第三款 必須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
第四款 在承包期間,應保證本廠廠房設備的完好,并按國家規定,分類按比
例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五款 應完成國家給本廠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劃。
第六款 應負責繼續履行本廠與其它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并應承
擔本廠與其它單位一切原有合法債權、債務。
第七款 自覺接受本廠黨組織和本廠職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本廠職工的民主
權利,定期向本廠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款 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
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廠職工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承包方須以一定的自有資金做抵押(或擔保)。承包方的抵押金(
或擔保金)額為__元。
第十三條 承包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四章 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 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本廠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款 有權監督本廠的產品經營方向。
第三款 對本廠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產品質量檢查權。
第四款 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 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款 不得平調本廠資產。
第三款 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款 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發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條 承包經營者(系指承包個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業法
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間享受經營者收入,原有工資級別
存入檔案。本次承包結束后,承包經營者如不繼續承包,按國家有關工資政策重新
核定其工資級別。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本廠職工的福利待遇,國家規定的各
種補貼照發。
第十七條 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和各項附加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附加指標系指:銷售收入、產品質量、安
全生產、勞動生產率、資金利稅率。此項指標按__主管局每年下達的計劃執行)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
其收入以本廠職工當年人均收入為基數,所得是基數的兩倍,上繳利潤每超當年指
標1%,再累加相當基數__%的收入,直至基數的四倍。
第二款 發包方如認為承包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三款 承包經營者因病、事假實際工作不足九個月,只發給預支生活費。
第四款 職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范圍按__勞字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承包,如超額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
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其單位承包收入為超承包指標上繳利潤財政返還地方部分的5
0%,另外50%歸還本廠作為生產發展基礎。
第十九條 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
每月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后,承包經營
者的個人收入和企、事業法人收入,由發包方一次發給。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承包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
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
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承
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本廠造成重大損
失或連續兩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
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
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發
包、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承包期滿,發包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
本合同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