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漁業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
2005-8-24
目 錄
1)總則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經營公司
4)經營目的、經營范圍與經營規模
5)合作條件及其構成
6)合作各方的責任
7)董事會的組成
8)經營管理機構
9)籌備和建設
10)勞動管理、工會
11)生產與銷售
12)財務、會計、審計
13)稅收、利潤和虧損
14)合同的審批、生效、延長和終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險
17)商標
18)適用法律
19)爭議的解決
20)其它
21)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下簡稱甲方)和××××(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則基
礎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簽訂本合作經營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二條 合作各方
甲方:×××× 注冊國家:×××××××××國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注冊地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章 成立合作經營公司
第三條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條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舉辦合作經營企業,企業名稱為××××。
第四條 公司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它有關法規
的規定,雙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經濟實體。
第五條 公司的一切經濟、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政府法律、法令及有關條
例規定,并受其保護。
第六條 甲乙雙方對合作經營公司的債務、風險、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其盈利
共同分享。
第四章 經營目的、經營范圍與經營規模
第七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目的:以發展中國的國民經濟,實現四個現代化并取
得合法利潤為目的。其宗旨為,通過雙方密切合作,使海涂開發事業取得突破性進
展,滿足國內外市場對對蝦、鰻魚等水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雙方在經濟上獲得實
惠。
第八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范圍:生產國內外市場急需的對蝦、鰻魚等水產產品
,爭取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能力。
第九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規模:年產對蝦××噸,成鰻××噸,以及其它水產
品。
第五章 合作條件及其構成
第十條 甲方提供土地××畝使用;乙方出資金額××美元。
第十一條 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資金,構成合作條件。
第十二條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現金或實物、設備。
第十三條 乙方投資的實物或設備,應經甲方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審批機構
批準。
第十四條 由合作企業與乙方簽訂買賣合同經審查批準后,三個月內應由甲方
派員實地考察并委托中國銀行按其規定向乙方銀行開具信用證。
第十五條 乙方收到甲方銀行信用證后,×個月內應將所購全部設備、實物運
至××港。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商定的期限,如數劃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資金。否
則由違約方負擔其由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有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1.向中國政府授權機關申請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2.向有關部門辦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關手續;
3.根據生產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設施、訂購可在國內生產
的機器、設備、工具等;
4.協助采購國內供應的原材料、包裝材料、其它消耗品等,辦理燃料、水、
電增加供應電話、電傳、電報掛號等申請手續;
5.辦理職工的招聘手續,推薦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術人員,經考核后由董
事會根據需要擇優錄用;
6.辦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員的邀請、居住手續,對其辦公、交通、生活等方面
進行安排;
7.協助辦理產品出口的有關運輸、報關等事項;
8.負責辦理由乙方發運至××港或××港的全部設備運到合作公司所在地;
9.上述各項之外另有雙方協議規定的該由甲方分擔的事項。
第十八條 乙方有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1.提供對生產、辦公等建筑物的要求;
2.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進口生產設備、檢測儀器清單和技術資料,并確認在
國內訂貨的機器設備、工具清單和要求;
3.提供產品的出口加工標準、操作規程等技術指導和先進的企業管理方法;
4.提供與合作公司產品有關的國外技術情報及市場信息;
5.對技術人員和職工進行技術培訓;
6.負責采購需由國外供應的原材料、易損件、零配件、消耗品等;
7.從甲方委托中國銀行向乙方銀行開具信用證之日起,乙方應將雙方研究確
定的先進可靠的設備、檢測儀器按商定的日期運到××港。負責設備的安裝調試并
正常投產;
8.努力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不斷擴大外銷市場,保證合作公
司的外匯平衡和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
9.上述各條以外另有雙方協議規定的須由乙方分擔的事項。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義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時,須負責賠償損
失。
第七章 董事會的組成
第二十條 本公司為法人式的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會
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為×年。董事長由甲方擔任,可以
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是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
權給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業。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次例會,一般應在×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
召開,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舉行。根據需要,董事長在征得副董事長同意后,
也可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
可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長應在三周前將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日期、地點、議題通知董事會各成員。
第二十四條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表出席,行使
董事發言權和表決權,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時擔任兩名或以上的名額(董事會會議應
有包括出具委托書的董事代表在內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研究討論問題。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業的終止、解散;
3.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作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其它事項,可根據合作企業的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董事會決議以中
文書寫一式四份,經正、副董事長簽署后,由合作公司、乙方各執一份,甲方執二
份。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聘請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并決定任期年限。正、
副總經理要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合作公司的經營管理,并定期向董事會匯報生產
、經營情況。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合作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
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其聘用辦法均由董事
會任命,任期×年。
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的職責、權限:
1.執行甲乙雙方所訂合同、章程及董事會決議;
2.提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定招聘工作人員,并報董事會備案;
3.制訂本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對各職能部門布置、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4.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
5.對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購、成品銷售及專項協作合同和流動資金的借貸作
出決定;
6.審定職能部門制定的內外銷產品價格,并對價格作適當幅度的調整作出決
定;
7.代表企業接待重要的業務聯系單位人員、談判和簽署文件;
8.主持企業行政會議,對行政會議的討論事項及決議負責執行;
9.解決各職能部門向總經理請示的其他重大問題;
10.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企業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業的審批或仲
裁、調解會議;
11.對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處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決定;
12.其它由總經理負責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副總經理職責、權限:
1.協助總經理負責本企業的經營管理;
2.總經理外出時,代替總經理行使職權;
3.代表企業進行業務談判;
4.處理其它工作矛盾和有關問題;
5.其它應由副總經理負責處理的問題。
第九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條 合作公司在籌建期間,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負責籌建工作。籌建處
人員的組成由董事會討論決定。籌建期間的各項費用分年攤入生產成本。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會
第三十一條 合作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勞動工資、勞動紀律、勞保福利等
事項。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辦理外,根據董事會決
議實行。
第三十二條 合作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
章程》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合作企業積極支持本企業的工會工作。
第十一章 生產與銷售
第三十三條 合作公司在每年底以前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制定下一年度生產進
度及進口、出口計劃,并報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