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3-2609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出讓監管協議》示范文本
(試點試行)
制定 制定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
使用說明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包括協議正文和附件(監管清單(樣式))。經協議三方當事人約定同意后,可根據實際情況新增附件。
二、本協議與同一宗地相對應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配套使用。
三、本協議的監管人為出讓宗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
四、本協議為示范文本,由自然資源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合同簽訂前,三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當事人對協議中的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監管人或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咨詢。
五、本協議文本中相關條款后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約定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協議三方當事人依法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者刪減。協議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三方同意內容。
六、協議三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同意的在選擇項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七、本協議示范文本在入市試點地區試行。
八、本協議由自然資源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協議編號: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
出讓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
開戶銀行: ;賬號: 。
受讓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
開戶銀行: ;賬號: 。
監管人: 省(區、市) 市(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
開戶銀行: ;賬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本協議三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 )基礎上,依據出讓方案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為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本協議約定的監管人對出讓合同履約過程等組織實施監管,出讓人、受讓人、監管人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相關內容。
第三條 本協議項下的出讓宗地(宗地編號: )坐落于 ,四至范圍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土地用途為 。本協議項下土地其他情況以出讓合同約定為準。
第四條 為確保本協議項下宗地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本協議項下監管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約定項目:
(一)規劃條件;
(二)產業準入要求;
(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四)交地及開、竣工要求;
(五)開發投資強度要求;
(六)宗地建設配套要求:
□養老、教育、醫療等保障性配套服務設施建設要求;
□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市政設施等配套項目建設要求;
□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比例及面積;
(七)延建要求;
(八)投、達產及稅收等要求;
(九)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繳納;
(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規定;
(十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續期等規定;
(十二)土地閑置認定;
(十三)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認定;
(十四)原出讓合同內容變更;
(十五)其他要求: 。
出讓人和受讓人接受監管的具體項目、監管要求、違約及整改、責任主體依據出讓合同確定,并根據具體項目確定監管措施,具體內容以監管清單為準,見附件。
第五條 本協議監管期限與出讓合同中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一致,土地使用權的期限發生變化的,監管期限也隨之相應改變。
第六條 監管人的監管采取出讓人或受讓人主動申請監管為主,結合監管人主動監管的方式進行。
出讓人或受讓人主動申請監管是指出讓人或受讓人將合同履約情況及時告知監管人,監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提出監管意見,并視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監管人認為需要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核查或糾正整改的,監管人可采取主動核查,并向出讓人或受讓人提出監管意見,并視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七條 監管人可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主動核查;
2.責令出讓人或受讓人糾正或整改;
3.將監管結果及時對外公布,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的除外;
4.視情節輕重,將出讓人或受讓人的違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5. 。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出讓人和受讓人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期限及方式等要求監管人履行監管職責,并拒絕監管人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監管要求。
第九條 出讓人和受讓人應按照出讓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實施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并自覺申請和配合監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出讓合同和本協議所進行的監管。
出讓人和受讓人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監管。對出讓人或受讓人未按合同約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向監管人提供相關憑證。
第十條 監管人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期限及方式等履行監管職責。在監管期限內,監管人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本協議約定范圍內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
監管人有權對被監管人提交的情況或資料進行核查,認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其再行提交。
第十一條 監管人有義務為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簽訂、履約等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服務,并及時將監管情況告知出讓人和受讓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出讓人和受讓人履行出讓合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的應根據出讓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出讓人和受讓人不履行出讓合同約定義務且拒不糾正或整改的,或違反本協議不申請不配合監管人監管的,應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接受監管人按本協議第七條采取的監管措施,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監管人未按本協議及時履行監管職責、告知義務,或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濫用監管權造成出讓人或受讓人損失的,應賠償出讓人或受讓人的實際損失。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根據本協議承擔違約責任,不影響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盡快(最遲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天內)向其他各方書面告知有關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 天內,向其他各方提交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并協商具體處理辦法。
第六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 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協議當事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
因仲裁或訴訟引起的仲裁費用、訴訟費用、評估拍賣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協議與出讓合同配套使用,且自三方當事人簽訂之日起生效。出讓人、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調整出讓合同的,亦應簽定補充監管協議。
第二十條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協議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余各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告知產生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協議當事各方約定后作為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以出租等方式供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監管協議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 份,三方當事人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監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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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事項 |
監管要求 |
監管方案 |
違約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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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讓人: 2.受讓人: |
1.監管實施部門: 2.監管時點: 3.監管方案: (1)監管事項認定及違約處置: (2)違處及整改執行情況: (3)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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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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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監管清單供參考。未盡事宜,可由本協議三方當事人約定同意后新增至監管協議附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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