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
2005-8-28
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的條款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
C)編制。在國際范圍內邀請提交對此類服務的建議書時,這些條款被推薦通用于
投資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設計與施工管理、項目管理。此文本代替了以前發行的
三種文件,即:IGRA1979D&S,IGAR1979PI,IGRA19
80PM。這些條款同樣適用于國內的協議書。
在編制過程中認識到,雖然有許多條款是普遍適用的,但有些條款則須考慮要
履行服務的環境和地區而作必要的變更。它們將一起編入構成協議書的文件中,被
稱為第一部分--標準條件的通用條款已被編排在本文件中。
由條款的相應順序編號把標準條件與被稱為第二部分的特殊應用條件相聯系起
來,這樣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構成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的條件。
第二部分的內容必須專門擬定,以適應每一單獨的協議書和服務類型。應將必
須完成的第二部分的內容刊印在活頁紙上,以便在增編附加條款時可將其撤換。
FIDIC預計不久將出版“咨詢協議書文件注釋”,該書將包括對標準服務
協議書條款的解釋以及對編制附件A及C(“服務范圍”及“報酬和支付”)的注
釋。
使用者參閱FIDIC的其他出版物也可能是有益的,如:
--為工程服務的獨立咨詢工程師使用指南
--根據能力進行選擇
--咨詢工程師在項目中的作用
協議書
本協議書于____年__月__日由______(下簡稱“業主”)為一
方與_____(以下簡稱“咨詢工程師”)為另一方簽訂。
鑒于業主欲請咨詢工程師履行某些服務,即_____并已接受咨詢工程師為
履行該類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
茲就以下事項達成本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措詞和用語應與下文提及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
議書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含義相同。
2.下列條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并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
讀和理解,即:
(1)中標通知書;
(2)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條件(第一部分--標準條件和第二
部分--特殊應用條件);
(3)附件,即:
附件A--服務范圍
附件B--業主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
附件C--報酬和支付
_________
_________
3.考慮到下文提及的業主對咨詢工程師的支付,咨詢工程師應按照本協議書
的條款在此答應業主去履行服務。
4.業主在此同意按本協議書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詢工程師支付根據協議
書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本協議書謹于前文所書明之年月日,由立約雙方根據其有關的法律簽署并開始
執行。特此證明。
由_____在場的情況下 由_______在場的情況下
業主的具有約束力的簽名 咨詢工程師具有約束力的簽名
如需要時 如需要時
蓋章: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附:
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條件
第一部分 標準條件
定義及解釋
1.定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各詞和用語,應具有如下的涵義:
(1)“項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為之建造的工程項目。
(2)“服務”是指按照協議書咨詢工程師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
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3)“工程”是指完成項目而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
備)。
(4)“業主”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雇用咨詢工程師的一方及業主的合法繼
承人和允許的代理人。
(5)“咨詢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由業主雇用的作為一個獨立的
專業公司去履行服務的一方及咨詢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代理人。
(6)“一方”和“各方”是指業務和咨詢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
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7)“協議書”是指包括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的第一部分和
第二部分條件以及附件A(服務范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
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通知書和正式協議書(若已簽訂)
,或在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規定。
(8)“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9)“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10)“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
指任何其他的貨幣。
(11)“商定的補償”是指根據協議書支付在第二部分中所規定的款項。
2.解釋
(1)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應在其解釋中使用。
(2)視上下文需要,本文中詞的單數包含復數的含義,陽性包含陰性的含義,
反之亦然。
(3)如果協議書條款中有相互矛盾之處,則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的為準。
咨詢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范圍
咨詢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在附件A中已規定了服務的范圍。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1)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稱為正常服務。
(2)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務
的那類服務稱為附加服務。
(3)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按照第28條款咨詢工程師需履行
的服務稱之為額外服務。
5.認真地盡職和職權的行使
(1)咨詢工程師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和勤奮地履行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2)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或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
要求的職責時,咨詢工程師應:
①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未在附件A中加以說明,
則這些詳細規定應是他可以接受的。
②如果授權的話,應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開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
理權,但不是作為仲裁人而是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進行
工作。
③如果授權后的話,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但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可能有
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則須事先征得業主的同意(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咨
詢工程師應盡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咨詢工程師使用的任何物品均屬于業主的財產,在實際
可行時應加以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咨詢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
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視為附加的服
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工程師提供他能夠得到的與服務有關的
所有資料以不耽誤服務。
8.決定
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咨詢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情作出
書面決定便不耽誤服務。
9.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對咨詢工程師和他的職員及下屬,業主應盡一切努力按照具體
情況提供以下協助:
(1)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條款;
(2)在服務所需要的任何地方提供暢通無阻的通道;
(3)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4)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5)允許咨詢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帶入該國以及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帶出該國的權力的條款;
(6)為了方便咨詢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應提供與其他組織相聯系的
渠道。
10.設備和設施
為了服務的目的,業主應免費向咨詢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咨詢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咨詢工
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此類職員在涉及到服務時只應從咨詢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的服務供給。咨詢工程師應與此類
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由咨詢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
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