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分包合同
2005-8-29
工程分包合同格式
(一九七三年三月三十日重行修正)
本合同須聯同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
(I.c.E)的合同通則一并使用.
該合同的印本格式可徑向倫敦SwiPgPu
塔夫頓街羅姆尼大廈土木工程包工協會出版部索取。
釋 義
茲有工程總承包人 注冊商標 住址
作為一方(以下簡稱總包人),分包人 注冊
商號 住址 作為另一方(以下簡
稱分包人)達成協議,因有鑒于總包人已進入與雇主簽訂一總包合同,其詳細條款
載明于附表一內,從而分包人得以知悉總包合同所載各條規定(其中有關總包人的
價款詳細規定除外)并同意按附表二指明的文件所述項目履行,作為承擔總包合同
工程的一部份,現于 年 月 日雙方同意如下條款.
1. 本分包合同(以下照此名稱)中,除另有注釋外,以下名稱分別具有特定的
意義:
“總包合同”指其內容援引,載明于附表一內的合同.
“分包合同”指本合同以及其他附表二內指明的文件,但不包括可能附入此類
其他文件的標準印刷條件.
“分包合同工程”系附表二內注明的文件上所敘述的工程.
“總工程系指總包合同內所確指的工程.
“雇主”,“工程師”,“工程師代表”,“建筑工場”“臨時工房”和“工
地”各名詞分別按總包合同內特定的含義.
“價款”指附表三內規定為履行分包合同付給分包人的款額或由于分包工程更
換調整根據分包合同應予付給的款額.
總 則
2. (1)分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履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務必做到總
包人及工程師的滿意,所謂滿意必須合乎情理.
(2) 按第四條規定,分包人應提供勞務,材料,建造工場, 臨時工房以及為了
履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所需的暫時或水久性質的一切設備.
(3) 除事先取得總包人書面許可外,分包人不得將本分包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利
益轉讓他人,或將本分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再分包給他人.
必須規定的原因是因為分包人常有未經許可擅自進行轉讓或收到按分包合同規
定屬于他名下的若干款項.
3. (1)本總包合同的各條規定,分包人應充分了解,確切明了,(但其中總
包合同規定的總包價款,以及工程數量單內估算的單價等除外)分包人如需要時,
可以徑自出費向總包人索取一份總包合同的原抄本.(價款不包括在內)
(2) 除分包合同另有規定外,分包人應如實履行,完成,養護其分包工程,務
求不至因其關聯方面的節略而構成總包人的失職,無法履行總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分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負起并執行分包合同在總包合同相關聯的所有義務與責
任.
本條內并無任何可資構成分包人與雇主間合同關系默契的解釋.
(3) 由于分包人方面損害分包合約致造成總包人不能盡其責任,招致索賠,求
償,訴訟,損失,費用等情,分包人應予賠償.
(4) 此處分包人須確認:由其損害,違反分包合同勢將導致總包人犯損害,違
反總包合同的過失,從而對總包合同及其他負有損失的責任,此種損失與費用必須
雙方同意認為是由于分包方失職造成的可能導致的后果.
4. (1)(關于提供和使用施工中架搭腳手架從略) (2) 總包人應在工
地提供第四附表內指定的建筑工場及其他設施以利于履行完成分包工程……(其他
從略)
工地施工與通道
5. (1)分包人按分包工程在工地施工時,必須遵循總包人同樣的工作時間,
對施工規定的所有合理的規章制度,材料到達和運離工地的時間等.(其余從略)
(2) 總包人為使分包人能按分包合約順利施工,必須使分包人能進入工地的一
部份或幾個部分,并使用該進入工地便道.但分包人不能認為因此而占有控制工地
的任何部分.
(3) 分包人應允許工程師,及其代表,雇員,總包人在施工鐘點內方便進入分
包工程處所,工地場所,以便進行材料的準備貯放…….
開工與完工
6. (1)分包人必須在接到總包人書面指示十天以內進入工地開始履行分包工
作,辛勤以赴,不得耽誤.但遇到情況完全出乎分包人控制之外或經由總包人指示
批準者除外.
但在本條本款約束下,分包人仍應在第三附表內所規定時間內完成分包工程任
務.
(2) 在執行分包工程中,由于下列各點所造成的耽誤:
a. 由環境造成或突發事件(分包人對合約失職除外)使總包人得以延期完成總
包工程.
b, 由于受命作分包工程的更改,調整一一但不能引用(a)款.
c, 由于總包人破壞分包合約.
遇到上列情況,分包人有權要求延期完成任務,以昭公平.
此處必須明確,本分款(a)引用的任何情況,在分包人有權延期完成任務一
則,必須在如此的前提下進行,即分包人必須在發生阻障之初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
總包人,并且所需延長的期限不應逾越總包合約內載明賦予的延長期限.
(3) 凡附表三內指明的幾個分包工程部分所需幾個不同完成的期限,在本條各
款含意之內,它們必作為整體的分包工程看待.
(4) 本條并無任何牽制分包人在接獲總包人書面通知(如(1)分款提出的)
以前任一時間到場開工以完成任務的含意.
指示與決定
7. (1)分包人在第八條約束,必須于接獲總包人的書面通知指示后遵從工程
師及其代表有關工程改動的指示和決定進行工作,該項改動不論是否載明于總包合
同內,都應遵從.由于遵從按照該項改變工作則分包人向總包人收費,得享有如同
總包人按總合同向雇主方面收費的同等權利.再則,倘如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根據
總包合同認為缺效或不當,分包人在執行其義務后(按第14條)得以向總包人索
取其額外合理的費用.但由于分包人對分包合同失職導致的費用不在此列.
(2) 總包人對于分包工程具有發施號令與裁定的權力,尤如在總包合同規定下
工程師對于總包工程的權力一樣,分包人有遵照執行的同等義務.并具有在總包合
同規定下如同總包人同等的權利.所謂總包人的權力包括在任何情況下得以使用的
權力,不論在總包合約規定下工程師曾否使用該項權力.
8. (1)分包人務須按照下列情況更改,增添,節除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a, 根據總包合同所規定的工程師指示,并經總包人以書面通知加以證實的事項,
或
b, 由于雇主和總包人協商同意,經由總包人以書面通知的事項.
c, 經由總包人以書面通知分包人的事項.
本條所指工程師在總包合同下發出對分包工程的任何有效指示而構成分包工程
的改動,必須由總包人(按a款)證實者才能作為分包工程的改動依據.
工程更改
(2) 凡直接發自雇主,工程師有關分包工程改動而未經證實的指示,分包人不
應予以遵從,倘若分包人接有此類直接的指示,必須立即通知總包人的代理人員或
總包工程的領班.倘如接獲的是直接的書面指示,也須繳付給他.分包人只有在接
獲總包人的書面指示下,才應遵從辦理,該項書面指示總包人必將盡速送到.
(3) 除上述情況外,分包人對分包工程不得作任何更改和變動.
工程更改部份的估價
9. (1)所有分包工程,經授權更改部份的估價應按本條,并根據附表三內所
列款額加以增,減調整辦理.
(2) 關于受權更改工程的估價應按照分包合同內類似工程的單價壘算,倘其中
無此單價,或其中單價不適于引用,另估的價額必須公平合理,所謂估價的公平合
理應參照總包合同內相同更改工程的估價為準.
(3) 分包工程經授權更改亦即構成總包合同工程內容的更改,這項更改須由工
程師加以檢驗測量,應認為分包合同內的價格須視檢驗測量結果作為更改工程價格
計算的依據.工程師檢驗,測量時總包人應允許分包人到場參加,在總包合同下進
行此種檢驗測量亦包含分包合同工程更改的部份,亦應據此估價.
(4) 除本分包合同附件“工程數量清單”明顯載明有相反的規定外,該單內載
明的工程數量并不作為對分包人完滿地完成工程數量的限制.但實際完成較單內規
定的超額部份須加以檢驗測量,照例估價,其性質與工程受權更改的完全相同.務
須對附表(3)內原定價款作必要的增刪.
通知與索賠
10. (1)在總包合同3條涉及的總體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按總包合同規
定總包人必須向工程師或雇主遞交統計報表,帳目,通知;同此.分包人也應向總
包人遞交書面的統計報表,帳目和通知以便于后者履行合同義務,上述書面文件務
須盡早遞交俾使總包人有充分時間并及時地遵守履行合約職責.
此項約定旨在于分包人常以不了解(他應該了解的)情況為由.要取得原諒.
須知此種統計報表,帳目,通知以及他的報告正是總包人所需要的.&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