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2005-8-29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GF-97-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保薄∮嘘P合同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ǎ玻┏邪剑褐敢延砂l包方授標,并與發包方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
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ǎ常┓职耍褐副竞贤袕某邪椒职骋徊糠止こ痰漠斒氯。
。ǎ矗┍O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
當事人。
。保病∮嘘P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ǎ保┖贤褐赣砂l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
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ǎ玻┘夹g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單位作出的或批準的對技術條
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ǎ常﹫D紙:指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
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所有圖紙
(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
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樣的圖紙。
。ǎ担┩稑藭褐赋邪綖橥瓿杀竞贤幎ǖ母黜椆ぷ,向發包方提交并為發
包方所接受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經發包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
件。
。ǎ叮┲袠送ㄖ獣褐赴l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標的通知書。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ǎ保┕こ蹋褐赣谰霉こ毯团R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
工程設備)。
。ǎ常┡R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
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ǎ叮┕こ淘O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
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
器具和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在內的其它一切物品。
。ǎ福┏邪皆O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保础∮嘘P工期的詞語
。ǎ保╅_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ǎ玻╅_工日期:指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ǎ常┩旯と掌冢褐副竞贤幎ǖ娜抗こ獭挝还こ袒虿糠止こ掏旯ず屯ㄟ^
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保怠∮嘘P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ǎ保┖贤瑑r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方
的總金額。
。ǎ玻┵M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
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 其它詞語
。ǎ保┦┕龅兀ɑ蚴┕さ兀褐赣砂l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
真和電子郵件等。
。ǎ常┨欤褐溉諝v天。
二、合同文件
。玻Z言文字和法律
。玻薄≌Z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玻病》伞⒎ㄒ幒鸵幷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
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
一致時,由監理單位作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
序如下:
(1)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備忘錄);
。ǎ玻┲袠送ㄖ獣;
(3)投標報價書;
。ǎ矗⿲S煤贤瑮l款;
。ǎ担┩ㄓ煤贤瑮l款;
。ǎ叮┘夹g條款;
。ǎ罚﹫D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矗l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矗薄∽袷胤、法規和規章
發包方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
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矗病“l布開工通知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方發布開工通知。
。矗场“才疟O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矗础√峁┦┕び玫
發包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
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矗怠√峁┎糠质┕蕚涔こ
發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方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
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方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向承包方移交
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矗贰∞k理保險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方投保的保險。
。矗浮√峁┮延械乃暮偷刭|勘探資料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
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方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
判斷和推論負責。
。矗埂〖皶r提供圖紙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提供
的圖紙。
。矗保啊≈Ц逗贤瑑r款
發包方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方實現文明
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矗保病≈伟脖Pl和施工安全
發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矗保场…h境保護
發包方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
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方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方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矗保怠∑渌话懔x務和責任
發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担邪降囊话懔x務和責任
。担薄∽袷胤、法規和規章
承包方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并保證發包方免于承擔由于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担病√峤宦募s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
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担础绦斜O理單位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
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
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担怠√峤皇┕そM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
由承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
靠負全部責任。
。担丁∞k理保險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險。
。担贰∥拿魇┕
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
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
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
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