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2)
2005-8-29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編號
發包方: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
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計劃批準單位及文號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圍和內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
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總工期為___天(日歷天從開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開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簽證后,工期作相
應順延,并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發包方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場地、進場道
路、施工用水,或電源未按規定接通,影響承包方進場施工者。
(2)明確由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雙方認定
的時間進場,或進場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驗時發現有缺陷,
需要修配、改、代、換而耽誤施工進度者。
(3)不屬包干系數范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使基
礎超深;施工方法與設計規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響進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8小時以上者。
(5)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無故拖延辦理簽證手續而影響下一
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施工進
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臺風、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
地震等)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第三條 工程合同總價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1)合同總價內經雙方確認的暫估價變化;
(2)在合同工期內政策性調整所發生的材料差價、工資、費率及其它費用的
變化;
(3)重大設計發生變更;
(4)基礎超過設計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項目;
(6)其它。
第四條 材料、設備供應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物資的供應方法,經雙方協
商按附件第__辦理。
2.材料、設備供應范圍的劃分和檢驗:
(1)進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屬統配、部管物資和二、三類電機產品,由發包
方組織供應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如在規定交貨地點之外交貨,其發生的超運距運費
和其他費用由發包方負責。
(2)成套設備和專用設備,由發包方負責招標、定貨、供應和商品檢驗后交
付承包方。對提前到貨的設備應由發包方設庫保存,安裝時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
不得挪用,丟失或損壞。
(3)本工程所需材料、設備除在“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明細表”明確由
發包方供應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組織供應。
(4)所有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均應附有合格證,都要檢查驗收,簽交物
資驗收合格單方可進場,已進場的物資未經發包方許可簽署出場證書,不得運出場
外。
(5)已進場的物資,若發現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須迅速將其運出場外。
(6)具有合格證書的建筑材料、設備,任何一方如有異議要求檢驗時,可以
重新檢驗,檢驗后如屬合格產品,其檢驗費用由要求檢驗的一方承擔;如屬不合格
產品,檢驗費用由供料一方負擔。
(7)沒有合格證書,且未經試驗鑒定或經過試驗鑒定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設備、構配件等,雙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屬材料人員失職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
后果,由責任一方負責。
(8)任何一方強迫對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構配件于本工程的,
都要簽證記錄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強迫一方負責。
3.材料價差及實物價格的結算。
(1)發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標,由承包方采購供貨的,應根據指標的性質、
發生的政策性調價等,以建筑安裝材料預算價格為依據,逐項計算出原價價差或
預算價差,均由發包方負責補差。此價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價之內的,不得列
入工程直接費。
(2)發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實物,按發包方提供實物時建筑安裝材料價格結
算價款。
(3)除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外,發包方指定廠家、品種讓承包方購買和
供應其所指定的材料、設備的,其價款按實結算。
(4)發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購的材料、設備,按雙方商定的價格,由承包方收
取代購款包干使用,發包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一天內一次付清。
(5)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的指標或實物,必須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
設備,規格品種與實際需要不相符時,由承包方協助進行調劑串換使用,由發包方
給付承包方勞務費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勞務費)。
(6)發包方供應的木材、成材指標或實物、硬雜木均按有關規定辦理,其量
差、價差由發包方承擔。
第五條 工程質量和檢查驗收
1.承包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范、規程進行
施工,并接受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
2.發包方聘用的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必須以書面通知承包方其姓
名、身份、所承擔的任務。
3.承包方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專門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
必須以書面形式將其姓名、身份、所分擔的工作通知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
4.承包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于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設備
合格證、試驗、試壓、測試、報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發包
方同意并簽證后,方可使用。
5.隱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檢后,填寫《隱蔽工程驗收單》通知現場監理工程師
或工程師代表檢查驗收,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后__小時內應到現場檢驗,認可簽
證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監理工程師未接的檢查驗收,承包方經質量檢查部
門檢驗確認合格后,即可隱蔽繼續施工,發包方應予承認并辦理檢驗合格手續。如
提出異議,經復查合格者,其費用由發包方負責;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負責,因此
而造成工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6.電氣照明、通風、水暖、衛生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竣工后,必須按照
(1)______;(2)______;(3)______
等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檢驗。屬于單體試車,由承包方負責進行。無論由誰負責試車,
雙方均應相互配合,共同進行。
試車中需要的動力、燃料、油料、材料、儀器、專用工具、技術勞務費用等,
由發包方提供。其費用包括在定額內的,由承包方負擔;定額中未包括的,由發包
方負擔。
7.設備安裝工程,由承包方會同發包方將已完工程(設備基礎)向安裝單位
辦理中間交工手續,并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8.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圖說、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
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發出竣工通
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發包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驗收合格后,雙方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并將工程移交給發包方管理,如發包方
拖延接收,其保管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交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質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應分清責任。屬施工原
因造成的,按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由承包方負責修好再進行檢驗。竣工日期以
最后檢驗合格的日期為準。
10.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負責保管,發包方不得動用,若
發包方已經使用,即視同交驗。由于承包方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
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11.工程交工驗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為1年,采暖工程為一個采暖期,水
電保修期為半年。保修證書在交工驗收后由承包方填寫交給發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書面通知承包方并約定時間進行修理。
在保修期內承包方拒不修理時,發包方可動用預留保修款請人修理,超支部分應由
承包方負擔。
第六條 施工設計變更
1.發包方交付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均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發
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圖的重大修改變更,必須經原批準、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