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2)
2005-9-13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發包方:_____
承包方:_____
上述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規范
第1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
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
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
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
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
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
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
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
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地震等對工程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本合同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經雙方確認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
合同的效力。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
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
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
規范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
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出施工
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
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
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
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
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
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并可在任
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
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
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
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
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電告,甲方代表在
收到乙方電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
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
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
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
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
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
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甲
方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
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
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
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
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
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
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
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
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
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
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
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
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
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
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
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
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
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