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抵押合同
2005-9-14
編號
貸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為取得借款,貸款方為確保貸款安全,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
財產抵押契約。雙方在共同遵守國家法律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保證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借款方自愿以本單位所擁有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方:包
括固定資產 元;可封存的流動資產 元,有價證券 元;其它 元(詳
見抵押物清單),評估現值共計 萬元。抵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貸款方根據抵押率不得超過現值的70%
的規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為條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貸款額度 萬元。在這個
額度內,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辦法和信貸政策,可以一次申請貸款,也可分次申
請借款,在抵押期限內,貸款歸還后可以申請貸款,但借款期不得超過抵押期。
第二條 經貸款方同意,抵押清單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財產。抵
押期間借款方可繼續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維修,其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變賣、轉移、
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間,屬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
質,由借款方負責,并在十日內通知貸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財產作為
抵押物,或由貸款方核減相應的貸款額。抵押清單所列的由貸款方保管的抵押物,
自本契約簽訂之時,移交貸款方保管。
第三條 借款方不能按期還清借款本息時,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
本息。如處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貸款本息時,借款方應用其他資金歸還。
第四條 在抵押期間,如充當抵押物的有價證券到期兌現,由借貸雙方共同負
責辦理并償還貸款。
第五條 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格下降時,貸款方相應調低放款額度。
第六條 抵押物必須參加財產保險(有價證券等除外)。如遇保險公司不同意
保險或續保,借款方應另找意外財產損失擔保人。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借
款方應負責續保,并將續保的保險單交貸款方保管,如發生災害損失,借款方必須
以保險理賠款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保管以及合同公證等費用開支由
借款方負擔。
第八條 貸款方有權隨時對借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借款方須
在工作上保證協助。
第九條 抵押合同依法需變更或解除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協商未成
之前,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 借款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
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借貸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條款:
第十二條 本契約自借貸雙方簽字并經公證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
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含提前還清貸款本息),抵押物返還借款方,本契約自動
終止。
第十三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簽約方和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并與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件:1.抵押物清單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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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公章: 貸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抵押物清單
抵押契約編號
單位:元
┌───────┬────────────┬─────┬───────┐
│ 企業名稱 │ │經濟性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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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電 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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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規│單│數│帳面價值 │抵押│折│抵押│存放│ 保險單 │
│ │ │ │ ├──┬──┤ │扣│ │ ├───┬───┤
│名 稱│格│位│量│原值│凈值│現值│率│價值│地點│!‰U│起 止│
│ │ │ │ │ │ │ │ │ │ │號 碼│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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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列財產已在保險公司投保,到期后由借方負責續保。保險單據由貸方保
管。經雙方協商,本單所列抵押財產在__方保管(使用)或封存,按合同要求負
責管理。
借方公章: 貸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