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貸款法律事務委托代理協(xié)議范本
2010-2-23 10:24:19
個人住房貸款法律事務委托代理協(xié)議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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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律師事務所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就委托與代理甲方辦理房屋該(物業(yè))個人住房貸款之法律事務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事務所律師或其他工作人員作為甲方辦理上述有關手續(xù)的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之事項為: 1.就申請個人住房貸款事宜解答申請人之法律咨詢; 2.指導申請人正確填寫《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購房借款申請書》,并準備相關申請文件; 3.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4.為申請人之借款資格出具法律意見書; 5.申請人借款申請被銀行接受后,安排申請人簽署《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抵押協(xié)議及相關協(xié)議文件; 6.在申請人簽署《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時,安排申請人簽署與該合同相關的承諾書、授權委托書及其他法律文件; 7.代表申請人在房地產抵押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抵押物的期得權益抵押登記、正式房地產抵押登記以及質物需辦理登記的出質登記手續(xù); 8.在辦理上述手續(xù)時,代收并代為繳付政府部門收取的登記規(guī)費。 三、乙方應保證其指定之律師及有關工作人員認真、負責、高效率地完成甲方委托之事項。 四、甲方在此保證其向乙方提交之各種證件、文件(包括復印件)均為合法、有效,并保證其支付該物業(yè)之房款來源合法。 五、甲方應于簽署本協(xié)議之同時按甲方申請借款額的‰向乙方支付代理費,計元人民幣。 六、甲方若違反本協(xié)議第四、五條規(guī)定之義務,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手續(xù)之事項,且所收代理費概不退還。 七、乙方指定之律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協(xié)議第三條規(guī)定之義務或無故終止代理甲方委托之事項,甲方有權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代理費。 八、如甲方在借款申請仍未獲銀行批準之前終止與發(fā)展商簽訂的購房契約,乙方根據本協(xié)議第五條所收之代理費不予退還。 九、非因乙方之原因甲方與銀行之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被終止或被解除,乙方根據本協(xié)議第五條所收之代理費不予退還。 十、本協(xié)議自甲方有權代表及乙方指定律師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律師: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