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安置協議
2010-12-12 11:17:35
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安置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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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建設單位 乙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鄉(鎮)村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鄉(鎮)村征地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征用土地面積及安置人數 甲方征用乙方集體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積為平方米,四至(見附圖),常住戶口人(其中應安置人),由甲方依據確認。 二、手續的辦理 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日內辦理手續,并將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項目完整地交給甲方,甲方應派員驗收。驗收中如發現與所列項目不符時,對意外情況,乙方應向甲方如實說明情況;對因乙方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征地費用及其標準 征地費用包括 費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為基本標準(標準的數額應具體化). 四、補償、安置費的結算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結算,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年月日前到甲方所在地辦理。 五、違約責任 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人民幣,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六、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 乙方: 建設單位(簽章) 鄉(鎮)村(簽章) 附件1 被征用土地有關證件件,其中土地所有權證,編號為;土地使用權證,編號為. 附件2: 地理位置圖(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