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1955年7月15日,最高法院辦公廳
四川省開縣人民法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來你縣繡衣池謝國亞的來信,提出第四代旁系血親的從堂兄妹能否結婚的問題。我們意見,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次的規定精神,原則上應從習慣。但對具體問題亦應適當考慮具體情況和幾年來由于婚姻法的貫徹,群眾覺悟的提高,如當地雖無此種習慣,但經向群眾說服不致產生不良影響時,可以允許結婚,如經過說服群眾(而不是幾個人)仍非常反對時,為免發生意外,可斟酌具體情況適當處理(如申請人遷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