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系南朝鮮籍的離婚案件應如何處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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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系南朝鮮籍的離婚案件應如何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系南朝鮮籍的離婚案件應如何處理的函
1955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總 379
你院8月27日 字第 號關于被告系南朝鮮籍的離婚案件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
法辦 222
此問題經與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認為,雙方既有通訊關系,可由原告寫信征求現在南朝鮮的男方對離婚的意見。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判決離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據事實上男方不可能來中國,雙方夫妻關系實際上已不存在的情況,如無其他情節,法院可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