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度在中國的僑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結婚是否被承認及夫婦一方遺棄他方是否即被認為離婚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度在中國的僑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結婚是否被承認及夫婦一方遺棄他方是否即被認為離婚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度在中國的僑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結婚是否被承認及夫婦一方遺棄他方是否即被認為離婚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度在中國的僑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結婚是否被承認及夫婦一方遺棄他方是否即被認為離婚等問題的函
195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第一亞洲司:
你部發一亞字第55/01770號函收悉。
關于印度駐華大使館提出的兩個問題:
一、印度在中國的僑民與非印度籍公民結婚,哪種是被承認的?二、夫婦一方遺棄他方,是否即被認為離婚,被遺棄的一方與第三人生養子女是否合法?我們意見:……關于夫婦一方遺棄他方,并與之斷絕聯系,依我國婚姻法不能認為當然已離婚,應依法辦理離婚登記,或經法院的判決,才算離婚(請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婚姻登記辦法”第五條)。被遺棄的一方,在未依法辦妥離婚手續之前與第三人生養子女,這種關系,不能認為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所生的子女受法律的保護,他們享受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婚姻法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