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土地證與老紅契效力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對土地證與老紅契效力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土地證與老紅契效力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對土地證與老紅契效力問題的解答
1955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阜城縣史相歧:
你3月23日的來信已經收到,對你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30條:“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的規定,在土地改革以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廢,所謂老紅契壓倒土地證的問題,是不應該存在的。
至于假造紅契以侵占他人產權,是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應受到什么處分,要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