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籍朝鮮族公民離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籍朝鮮族公民離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籍朝鮮族公民離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籍朝鮮族公民離婚問題的批復
195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年5月14日法辦字第70號請示和8月17日法辦字第201號報告均收悉。關于中國籍朝鮮族公民金正順提出與其夫樸炳值(來文未提明國籍)的離婚問題,我們意見務必慎重處理。女方現居住中國,應向女方居住地親友、群眾與鄉人民委員會和人民團體切實調查了解是否多年斷絕通訊關系;如經調查屬實,即可依法判決。
關于中國籍朝鮮族公民徐啟伊提出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婦女金壽玉離婚的問題,從來文所附蛟河縣人民法院詢問筆錄來看,男方之提出離婚,是因為女方“不能來中國”,而實際情況男方是愿意讓女方來中國,女方也愿意到中國來。如果這個問題獲得解決,他們就可以不離婚。
因此,問題的關鍵,是解決女方申請入境手續。你院可通知蛟河縣人民法院轉告男方,由其函告女方可向其本國的外務省或其他主管機關申請領取出國護照,經中國駐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使館簽證,即可來中國。如果是女方不愿意來中國,或是男方不愿意讓女方來中國,或是男方由于其他原因提出離婚等情況,可經由你院與吉林省外事處聯系,由他們通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駐沈陽總領事館征求女方意見,然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判決,判決以后,對判決書的送達,亦可通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駐沈陽總領事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