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復核中發(fā)現(xiàn)判決確有錯誤的應如何制作法律文書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復核中發(fā)現(xiàn)判決確有錯誤的應如何制作法律文書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復核中發(fā)現(xiàn)判決確有錯誤的應如何制作法律文書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復核中發(fā)現(xiàn)判決確有錯誤的應如何制作法律文書問題的批復
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復核中發(fā)現(xiàn)判決確有錯誤的應如何制作法律文書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對中級人民法院報送核準的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全案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中同意原審判決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應制作刑事裁定書核準判處死刑;如果認為對被告人不應判處死刑的,可以用判決書直接改判。在復核中,如果認為原審判決對同案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被告人量刑不當,應當在核準判處死刑或者改變死刑判決的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由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并另行制作刑事判決書或者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