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認真做好《國家賠償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
關于認真做好《國家賠償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認真做好《國家賠償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
關于認真做好《國家賠償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已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對于進一步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推進廉政建設,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具有重要意義。《國家賠償法》中對刑事賠償作了專章規定,與檢察工作關系密切。為了嚴格貫徹執行這部法律,現就檢察機關做好《國家賠償法》實施準備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干警要認真學習《國家賠償法》,充分認識制定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轉變執法觀念。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所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對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勇于負責,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使不當行使或濫用司法權力造成的危害盡可能地減少,這樣才能體現司法機關對人民的負責精神,維護和提高司法機關的威信,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要清除“官打民挨”、“只有民錯,沒有官錯”的封建專制司法觀念的影響,糾正那種認為刑事賠償會損害司法機關威信,影響同犯罪作斗爭,挫傷司法人員積極性的錯誤認識。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要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法律,在刑事賠償問題上也應當嚴格執法。
二、全面領會和掌握《國家賠償法》關于刑事賠償的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于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檢察人員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全體檢察干警要通過學習《國家賠償法》,熟悉和掌握刑事賠償的范圍、條件、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標準的規定,深刻領會立法精神,明確檢察機關在刑事賠償中的責任,以保證嚴格,準確地適用法律,正確辦理刑事賠償案件。
三、切實做好《國家賠償法》實施的準備工作。從現在起各級檢察機關就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精神,嚴格執法,在辦案中要重事實、重證據,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嚴格掌握采取強制措施特別是逮捕的條件,嚴防錯捕錯押。同時,要對正在查處辦理中的案件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對以捕代偵、不當關押的要加以糾正;對超期限羈押或久押不決的要抓緊審查結案,對不應關押的應當予以釋放。要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認真負責地對待刑事申訴案件。
四、要建立健全各項辦案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度,以增強檢察人員的責任感和負責精神,提高嚴格執法、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有效地減少和防止錯案的發生。《國家賠償法》實施后,對于貪贓受賄、徇私舞弊、枉法瀆職造成錯案的,以及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等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檢察人員,除根據情節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外,還要向其追償向受害人支付的賠償費用的部分或者全部。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結合檢察工作的實際,制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的具體辦法,各級檢察機關對在復查糾正錯案中積累和總結的經驗,以及學習、研究《國家賠償法》和實施準備工作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