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層法院報請高級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經高級法院改判或發回更審后應否準許再申請復核或上訴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層法院報請高級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經高級法院改判或發回更審后應否準許再申請復核或上訴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層法院報請高級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經高級法院改判或發回更審后應否準許再申請復核或上訴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層法院報請高級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經高級法院改判或發回更審后應否準許再申請復核或上訴的批復
195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1955年9月30日刑一字第1526號請示已收悉。
基層人民法院對于死刑案件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不上訴、不申請復核,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在審核后認為原判決處刑過重而依法應予減輕時,可用判決自行改判;這種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高級人民法院如認為原判決處刑過輕,依法確有應予加重之必要時(例如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改為死刑立即執行),可撤銷原判決,發回基層人民法院更審。發回更審的死刑案件,經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