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訴訟費問題兩個請示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
關于訴訟費問題兩個請示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訴訟費問題兩個請示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
關于訴訟費問題兩個請示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
199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4)38號《關于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應否收取先予執行費及結案時如何承擔的請示》和魯高法函(1994)39號《關于當事人不交納或不能足額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費,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應否收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應否收取先予執行費及結案時如何承擔的問題。按我院制定的訴訟收費辦法精神,凡執行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以及先予執行的,均不收取申請執行費,只收取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先予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結案時由承擔給付義務的一方承擔。
二、關于當事人不交納或不能足額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費,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應否收費的問題。原告起訴或當事人提起上訴后,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上訴費,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個前提。如果當事人沒有交納案件受理費或上訴費,或者沒有足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或上訴費,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又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或不足額預交的,人民法院則不應立案受理,案件不進入訴訟程序。這種情況不存在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訴訟中當事人申請撤訴,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有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因此,當事人不交納或不能足額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費,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不應收費,當事人已預交的部分,法院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