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司法工作對保障農業合作化與農業生產順利發展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司法工作對保障農業合作化與農業生產順利發展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司法工作對保障農業合作化與農業生產順利發展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司法工作對保障農業合作化與農業生產順利發展的指示
1956年5月19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準確,及時地打擊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是司法工作保障農業合作化運動和農業生產順利發展的首要任務。根據《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第四、五條規定的精神,對只有一般的歷史罪行,沒有現行破壞活動,民憤不大的分子;雖有較大歷史罪行,現已坦白交代、檢舉主要的反革命分子,都應采取從寬處理的方針,依靠農民群眾管制和監督他們勞動生產。對于繼續以反革命為目的、隱藏在農業生產合作社內部利用職權進行各種破壞活動,制造謠言或組織煽動社員怠工破壞生產,殺傷、毒害或陷害群眾,毆打干部或積極分子,焚燒、搶劫合作社財物,暗殺耕畜,破壞生產工具、山林、水利或農作物,并有確實證據的現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歷史上有嚴重罪行,民憤很大,而又至今拒不坦白的并經查實的堅決反革命分子,都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