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99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確定罪名、適用法律條文以及審理程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量刑。對于這種案件,可以由該法庭合議庭直接審理、判決。如果原審判組織是獨任審判的,則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應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