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轉發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關于現役軍官離婚案件如何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轉發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關于現役軍官離婚案件如何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轉發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關于現役軍官離婚案件如何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轉發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關于現役軍官離婚案件如何處理的函
1956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茲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1956年6月9日來函轉發給你們,今后受理現役軍官離婚案件,可參照來文規定辦理。
附: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關于現役軍官離婚案件如何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關于現役軍官的離婚,總政治部1950年11月16日“關于目前全軍統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中規定:“雙方自愿離婚的批準及轉送地方法院處理離婚的決定權,屬上三級政治機關。”1955年2月11日總政治部頒發:“關于現役軍官婚姻問題規定”后,根據部隊現代化的情況,原在部隊工作的女同志,絕大多數均作轉業或復員處理,故通知各級政治機關:“軍官離婚應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但所在單位之政治機關應根據總政治部關于現役軍官婚姻問題的規定”的精神,加以監督。特此函達,請即通知各級人民法院為荷。
195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