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有關公私合營企業股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有關公私合營企業股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有關公私合營企業股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有關公私合營企業股權問題的復函
195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2月28日〔56〕法辦研字第2009號報告收悉。關于如何處理有關公私合營企業股權的問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討論,作出如下決議:
(一)公私合營企業中的私股股東如果因為下落不明,經企業登報通知,仍然未來登記時,其股權應該由該企業委托交通銀行代為管理。
(二)對于已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應予沒收而遺漏沒有處理的股分,由法院依法處理,可用裁定沒收歸公;如其家屬生活確有困難,可酌予照顧。
(三)對于在土改時未予沒收的地主階級分子的股分按公私合營企業的私股待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