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肅反運動中自動坦白的強奸年幼女學生的案件應如何量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肅反運動中自動坦白的強奸年幼女學生的案件應如何量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肅反運動中自動坦白的強奸年幼女學生的案件應如何量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肅反運動中自動坦白的強奸年幼女學生的案件應如何量刑問題的批復
195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4日〔56〕刑上字第44號報告已收悉。關于在肅反運動中自動坦白的強奸年幼女學生的案件,應當如何量刑的問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討論作出如下決議:強奸幼女的犯罪的性質很惡劣,應當依法從嚴懲處,但是,“坦白從寬”的政策也適用于強奸幼女的案件。至于究竟寬到什么程度,那是要看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的。因此,人民法院處理在肅反運動中自動坦白的強奸年幼女學生案件(關于什么是幼女的問題,可查閱本院1955年1月18日法行字第510號致各高級人民法院函),必須根據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坦白情況和對社會的危險程度等,全面地分析研究,依法從寬處理,可以免予處刑或者予以減輕、從輕處刑(對解放以前的犯罪,一般可以不予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