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為同一順位繼承人,能否同時繼承財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為同一順位繼承人,能否同時繼承財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為同一順位繼承人,能否同時繼承財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為同一順位繼承人,能否同時繼承財產的批復
1956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1956年6月28日法辦字第109號函已收悉。關于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為同一順位繼承人,能否同時繼承財產的問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討論決議,同意你院來函中所提出的意見。
附: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通化市人民法院向我院詢問一個有關繼承問題,即死者的配偶與子女在繼承死者遺產時,能否同時開始繼承?這一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和第十四條“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的規定精神,我們體會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對死者的遺產是可以同時開始繼承的,也就是應為同一順位的合法繼承人。我們這種體會,不知是否正確,特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望予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