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復函
199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4)27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關于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望認真執行。
附:關于報請批準我院關于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有關規定的請示
(1994年12月6日 蘇高法〔1994〕279號)
最高人民法院:
遵照貴院要求,現將我院關于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有關規定報告如下: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含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一)爭議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案件;
(二)爭議標的金額雖在1000萬元以下,但在全省范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交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
(一)南京、蘇州、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的國內經濟糾紛案件;鎮江、揚州、常州、淮陰、鹽城、徐州、南通、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的國內經濟糾紛案件;
(二)涉外、涉港澳臺經濟糾紛案件;
(三)全省范圍內專利糾紛案件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爭議標的金額雖低于以上規定的最低限額但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經濟糾紛案件;
(五)上級人民法院交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
(一)爭議標的金額在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的最低限額以下的國內經濟糾紛案件;
(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四、各級人民法院經濟糾紛調解中心訴外調解經濟糾紛,按照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執行。
五、違反規定管轄案件的,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當事人對級別管轄提出異議的,應當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不服的,有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上訴應當及時作出書面裁定。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