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如何提審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如何提審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如何提審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如何提審的復函
1956年9月18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6)法辦研字第9001號請示收到。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決定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提審的時候,同意你院意見,即應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但這種提審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并非第一審程序,其判決即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