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實行陪審、合議制度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實行陪審、合議制度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實行陪審、合議制度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實行陪審、合議制度問題的批復
1956年9月20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五六年五月(56)法辦字第5006號的報告已經收到。關于哪些案件是簡單的民事案件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實行陪審、合議制度的問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作出如下決議:
(一)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民事案件,原則上都應當實行陪審、合議制度,盡量少采用由審判員一人獨自審判的辦法。
(二)審判員如果認為案件是簡單的民事案件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獨自審判的時候,必須報經院長或者庭長決定。
(三)關于哪些案件是簡單的民事案件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必實行陪審、合議制度的問題,在法律尚無具體規定以前,可以由各地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總結以往審判實踐經驗后,定出臨時辦法,在本法院內部試行,并報本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