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何時補辦批準手續方可承認買賣關系有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何時補辦批準手續方可承認買賣關系有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何時補辦批準手續方可承認買賣關系有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何時補辦批準手續方可承認買賣關系有效的復函
199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何時補辦批準手續方可承認買賣關系有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雙方訂立買賣協議時意思表示真實,買方已交付房款并使用房屋多年,在訴訟前或訴訟中補辦了批準手續,經人民法院審查,補辦的手續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我院(1985)法民字第14號批復的精神,可承認雙方的買賣關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