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處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處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處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處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程序問題的批復
195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審判委員會處理案件程序的請示已經收到。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認為需要重新審判的時候,是否必須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的問題,按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處理”究應如何理解,現在尚在研究。但我們認為以另行組織合議庭審判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