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朝鮮公民與中國人離婚案件及販運鴉片案件的審判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朝鮮公民與中國人離婚案件及販運鴉片案件的審判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朝鮮公民與中國人離婚案件及販運鴉片案件的審判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朝鮮公民與中國人離婚案件及販運鴉片案件的審判權問題的復函
195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司法部轉來延吉縣人民法院越級請示一件,所請示的六個問題,除第四個問題已由司法部答復外,本院對其余問題提出以下意見,希你院代為轉達:
關于第一個問題:朝鮮公民來函中國法院起訴離婚的,其配偶為中國人,且在中國居住,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按審判程序依法處理。但在受理前和處理時,應與當地或附近外事部門取得聯系。
關于第三個問題:朝鮮公民販運鴉片,如其犯罪的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中國,中國法院應予審判;如果全在朝鮮境內,中國法院自無權審判;這種無權審判的案件,如被告人在中國,朝鮮政府要求引渡,可通過外事機關辦理。(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