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函
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月×日〔56〕法辦研字第8011號報告收悉。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的問題,同意你院的意見。
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請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肅反運動開展以來,機關、企業、團體、學校中有一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被送往勞動教養,最近據我省玉溪縣人民法院報告,該縣玉河農場中,不少勞動教養人員配偶向法院申請離婚(多系女方),其理由大多以對方隱瞞歷史、系反革命分子,過去因覺悟不高被欺騙結婚,現因政治思想分歧,為劃清敵我界限堅決要求離婚,而其中不少還是在肅反運動前經過自由戀愛才結婚不久的,男女雙方多數原來都是機關、企業的職工,該縣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感到困難,提出:被送勞動教養是否可作為離婚的主要理由。
我們認為:勞動教養屬社會就業性質,而不是一種刑事處分,故對勞動教養人員的離婚問題,應與處理一般公民的離婚問題相同,經向雙方調解教育無效后,若一方仍堅持離婚而有正當理由時,應判準離婚,若無正當理由則可判決不準離婚,不知中央對處理這類案件是否尚有特殊規定?我們的認識是否恰當?請予指示,以便批復該縣法院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