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