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朱鴻鈞與蘇蘭(蘇聯公民)離婚案的處理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朱鴻鈞與蘇蘭(蘇聯公民)離婚案的處理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朱鴻鈞與蘇蘭(蘇聯公民)離婚案的處理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朱鴻鈞與蘇蘭(蘇聯公民)離婚案的處理程序問題的批復
1956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6)民發字第83號請示朱鴻鈞與蘇蘭離婚案件的處理程序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答復如下:
此件可先由朱鴻鈞去信征詢蘇的意見,自行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朱鴻鈞向人民法院請求處理的時候,可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案件受理,并依照我國法律進行審判。訴訟文件應當通過外交部轉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