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