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哪些裁定準許上訴,哪些裁定不準許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哪些裁定準許上訴,哪些裁定不準許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哪些裁定準許上訴,哪些裁定不準許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哪些裁定準許上訴,哪些裁定不準許上訴問題的批復
1956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31日(56)法秘字第226號關于哪些裁定準許上訴,哪些裁定不準上訴的請示及附件均已收到。我們認為,根據各地實踐經驗,因被告人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依法應當免予起訴,而駁回起訴(包括公訴與自訴案件)的裁定,民事案件中因原告人沒有訴訟請求權而駁回起訴的裁定,都是準許上訴的;人民法院決定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提供財產保證或先行給付的裁定,也是準許上訴的。準許上訴的裁定,應當在裁定書內注明上訴期間和上訴審人民法院。另一方面,有些裁定則是不準許上訴的,例如駁回當事人申請回避的裁定,就是這樣。至于附件內所提其他各種裁定,哪些準許上訴,哪些不準許上訴,有待國家立法機關在起草刑、民事訴訟法時統一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