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提審案件的審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提審案件的審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提審案件的審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提審案件的審級問題的復函
1956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浙江省司法廳:
你廳關于提審案件的審級問題的請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送我院處理。我們認為,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而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提審的時候,應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這種提審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它既不是第一審,也不是第二審。按照這種程序審判后所作的判決即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關于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下級人民法院已經收到而尚未判決的案件,應作為一審案件或者二審案件審判的問題,我們認為,提審的案件,如果是由下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案件審理的,提審后,即作為第一審案件審判,如果是由下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案件審理的,提審后,即作為第二審案件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