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滿十六周歲的強奸犯應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滿十六周歲的強奸犯應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滿十六周歲的強奸犯應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滿十六周歲的強奸犯應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1956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度刑上字35號的請示收悉。
關于已滿十六周歲的強奸犯應否給予刑事處分的問題,我們認為:已滿十六周歲人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比較已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請示的具體案件,應如何處理,由你院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