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撤銷假釋或緩刑的手續和現役革命軍人離婚后發現其配偶在離婚前曾與人通奸,要求追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撤銷假釋或緩刑的手續和現役革命軍人離婚后發現其配偶在離婚前曾與人通奸,要求追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撤銷假釋或緩刑的手續和現役革命軍人離婚后發現其配偶在離婚前曾與人通奸,要求追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撤銷假釋或緩刑的手續和現役革命軍人離婚后發現其配偶在離婚前曾與人通奸,要求追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的批復
1956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8日〔56〕京高法研字第1218號請示已收到。除關于被告人無力繳出贓款可否易服勞役問題需另行研究答復外,茲就其余兩個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經人民法院宣告假釋或者緩刑的罪犯,在假釋或緩刑期間另犯新罪,原來宣告的假釋或者緩刑,究應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新罪時予以撤銷,還是應由原來宣告假釋或者緩刑的人民法院撤銷問題,我們同意你院意見,即應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新罪時,將原來宣告的假釋或者緩刑宣告撤銷。
(二)關于現役革命軍人與其配偶離婚后,發現其配偶在離婚前曾與人通奸,要求追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意見,革命軍人與其配偶已經離婚,其婚姻關系已不存在,其配偶離婚前的通奸行為即不能再行告訴,如已向人民法院告訴,人民法院可向他講明理由,由他自動撤銷起訴,或者由人民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這樣處理,對革命軍人的利益和社會秩序并不會有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