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留場人員縮短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訴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留場人員縮短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訴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留場人員縮短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訴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留場人員縮短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訴等問題的復函
195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7日(56)浙法研字第4081號函悉。所問兩個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留場人員,表現良好可否縮短其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問題,希按本院1956年11月16日研字第11772號給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該函已抄送你院)處理。
二、關于刑滿留場人員另犯新罪的案件,不論是需要處徒刑,或者是需要再剝奪政治權利,我們認為都應當由檢察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