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如何處理的批復
195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21日省民字第277號請示已收到。茲就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上訴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把這一起訴案件作為一個新的案件來處理,查明起訴有無新的事實根據,以及根據起訴的事實應否準許離婚。由于這是一個新的案件,所以不論是駁回起訴或者是判決離婚,都不發生撤銷原上訴審不準離婚的終審判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