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方居住內地一方居住香港的離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見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方居住內地一方居住香港的離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見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方居住內地一方居住香港的離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見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方居住內地一方居住香港的離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見問題的函
1956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牟平縣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3日〔56〕法民字第410號來函、10月27日〔56〕法民字第285號來函和10月30日〔56〕法民字第339號來函均收到。這三件來函都是請示一方居住內地提出離婚,另一方居住香港(或香港有親友知其地址可以轉交),如何向其征求意見的問題,現一并答復如下:
居住內地的一方當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對方的地址利用郵遞直接去信征求對方意見,協商解決;如果居住內地的一方委托律師承辦該案時,可由律師機構的律師名義代為去信向對方征求意見。如果這樣做得不到結果而現住內地的一方仍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法院可將訴狀副本函送對方,并通知其答辯。在函送前,你院應將函件及訴狀副本送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再寄出。寄出時不要用印有法院名義的信封,只需在信封上寫明法院的地址、門牌號碼和主辦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