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199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4〕64號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經(jīng)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分級確定管轄法院的規(guī)定,雖不是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但一經(jīng)我院批準,即應當認真執(zhí)行。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管轄異議的,受訴法院應認真審查,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并告知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其上級法院反映情況并就此提出異議的,上級法院應當調(diào)查了解,認真研究,并作出相應的決定,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應當通知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下級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下級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時還應以違反審判紀律對有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