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原判沒有錯誤的申訴案件,用何種文書答復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原判沒有錯誤的申訴案件,用何種文書答復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原判沒有錯誤的申訴案件,用何種文書答復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原判沒有錯誤的申訴案件,用何種文書答復的復函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2月16日〔56〕婚字第789號請示收悉。關于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申訴,而該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并無錯誤的時候,用何種文件答復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的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參照“各級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內所提的作法,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用通知書將審查結果通知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