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訴案件經(jīng)審查無誤后應用何種文件答復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訴案件經(jīng)審查無誤后應用何種文件答復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訴案件經(jīng)審查無誤后應用何種文件答復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訴案件經(jīng)審查無誤后應用何種文件答復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問題的批復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2月16日(56)婚字第789號請示收悉。關于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對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訴,經(jīng)過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并無錯誤的時候,用何種文件答復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的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參照《各級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內所提的作法,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用通知書將審查結果通知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即可。
此復
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申訴案件經(jīng)審核原終審的判決正確用什么方式答復當事人與原審法院的請示 (56)婚字第789號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幾月來,由于人民接待工作的加強和法律宣傳的貫徹,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監(jiān)督有所提高,因此群眾來信來訪和對終審判決不同意的申請案件案很多。我院在處理申請案件時,收到當事人的申訴報告后,一般是調一二審原卷進行審查,討論研究,對部分案件還進行了調查,發(fā)現(xiàn)已發(fā)生效力的終審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案件,即根據(jù)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審核認定終審判決或裁定正確,只系當事人思想不通的,開始是用函去說服當事人,后來感覺函復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而改用裁定,由院長署名。但每案又不都是院長親自參加,感到有問題。究竟用什么方式答復當事人,不明確ⅶ而審判程序總結上對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作了規(guī)定。對經(jīng)審核事實無出入判決得當?shù)娜绾翁幚砦刺峒。這類案件用函還是用裁定
請指示。
195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