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緩而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由高級人民法院發回中級人民法院更審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緩而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由高級人民法院發回中級人民法院更審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緩而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由高級人民法院發回中級人民法院更審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緩而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由高級人民法院發回中級人民法院更審的批復
1957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2日電話請示: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上訴后,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究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徑行改判,還是發回中級人民法院更審?我們認為,如果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顯然過輕,而確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必要時,應當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中級人民法院更審,不宜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