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非法復制移動電話碼號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非法復制移動電話碼號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非法復制移動電話碼號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非法復制移動電話碼號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1995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滬高刑終字第28號《關于非法復制移動電話碼號案件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非法復制竊取的移動電話碼號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從重處罰,盜竊數額以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移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減去空機成本價后的數額)高于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移動電話入網費的,其盜竊數額以銷贓數額計算。
二、對明知是他人非法復制的移動電話而倒賣的,應當以銷贓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明知是非法復制的移動電話而使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以移動電話合法用戶的實際損失計算。實際損失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移動電話被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移動電話不足6個月的,應以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